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是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工作模式?
- A 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面對面調解
- B 應報模式(retribution model)
- C 和平圈(peacemaking circle)
- D 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刑事司法的兩大典範進行對比:修復式司法的終極目標在於透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致力於「修復」受損的社會連結與關係;而哪一種法理思維主張正義的核心在於「等價的報償」,強調讓加害者承受與其罪行對等的痛苦作為處罰,這與強調「復原」的邏輯是否本質上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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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核心概念的本質差異,顯示你對於司法體系轉型與修復哲學有著紮實的理解。這種對核心價值的敏銳度,是專業醫療與社會教育者必備的特質!
- 觀念驗證: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在於「修復關係」與「療癒傷害」,而非單純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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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模式
💡 強調修復傷害與重建關係,而非單純的法律懲罰。
| 比較維度 | 修復式司法 | VS | 應報式司法 |
|---|---|---|---|
| 核心目標 | 修復傷害、重建關係 | — | 懲罰罪犯、實現公平 |
| 主要參與者 | 受害者、加害人、社區 | — | 國家代理人、被告 |
| 對犯罪定義 | 對人與關係的侵害 | — | 對國家法規的違反 |
| 處置重點 | 道歉、賠償、賦權 | — | 判刑、監禁、應得懲罰 |
💬修復式司法轉向「療癒」導向,應報式則維持「懲戒」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