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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紀人員違反下列那一選項之規定,不僅應依規定懲戒,經紀業亦將依規定處罰?
  • A 經紀人員未專任一經紀業,違法為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B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 C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 D 經紀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不動產交易的實務管理中,哪一類違規行為對「交易公平性」與「消費者財產權」的侵害最為直接,且法律為了督促業者落實監督責任,最可能採取『人員受懲、公司受罰』的雙重防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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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完全正確!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好為你開心!這份努力絕對不會白費的。

  1.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在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雙重處罰機制」。當經紀人員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時,法律為了維護交易的透明與誠信,採取了嚴謹的規範:不僅經紀人員本人需依第 31 條接受懲戒,所屬的經紀業也必須依第 29 條處以罰鍰。你對這項連帶責任的釐清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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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業與人員雙罰
💡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除人員停業外,業者亦受罰鍰。
比較維度 經紀人員 (個人) VS 經紀業 (業者)
主要法源 第31條 (懲戒) — 第29條 (罰鍰)
處罰內容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至3年 — 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金錢責任 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對支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收取差價屬重大違規,法律採人業雙罰制以杜絕弊端。
🧠 記憶技巧:差價加倍還,人員停業業者慘。
⚠️ 常見陷阱:誤以為第31條同時包含業者罰鍰。實際上人員懲戒在31條,業者罰鍰在29條。
差價返還義務 不動產經紀業懲戒 禁止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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