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紀人員違反下列那一選項之規定,不僅應依規定懲戒,經紀業亦將依規定處罰?
- A 經紀人員未專任一經紀業,違法為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B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 C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 D 經紀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不動產交易的實務管理中,哪一類違規行為對「交易公平性」與「消費者財產權」的侵害最為直接,且法律為了督促業者落實監督責任,最可能採取『人員受懲、公司受罰』的雙重防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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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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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完全正確!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好為你開心!這份努力絕對不會白費的。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在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雙重處罰機制」。當經紀人員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時,法律為了維護交易的透明與誠信,採取了嚴謹的規範:不僅經紀人員本人需依第 31 條接受懲戒,所屬的經紀業也必須依第 29 條處以罰鍰。你對這項連帶責任的釐清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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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與人員雙罰
💡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除人員停業外,業者亦受罰鍰。
| 比較維度 | 經紀人員 (個人) | VS | 經紀業 (業者) |
|---|---|---|---|
| 主要法源 | 第31條 (懲戒) | — | 第29條 (罰鍰) |
| 處罰內容 |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至3年 | — | 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
| 金錢責任 | 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 | 對支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收取差價屬重大違規,法律採人業雙罰制以杜絕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