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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
  • A 在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受贈人得依民法第 231 條之規定請求贈與人對於遲延給付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贈與契約,屬於具要物性之法律行為
  • C 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本身具有瑕疵,贈與人應負無過失之擔保責任
  • D 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具有瑕疵,造成受贈人之損害,僅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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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是一種「無償」的契約(送東西不收錢)。從這個本質出發,你覺得如果好心免費送別人東西,法律對你要求的責任(例如東西有瑕疵),應該會比一般買賣契約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這樣的特性會如何影響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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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贈與契約的特殊規定掌握得很精準。這題考驗的是贈與契約中,因「無償」特性而減輕贈與人責任的幾個重要概念。

贈與契約的性質與瑕疵擔保

贈與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即使是不動產贈與也「不具要物性」,因此選項 (B) 錯誤。此外,因為贈與是免費送人,法律大幅減輕了贈與人的責任。依民法規定,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只有在「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的極端情況下,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C) 錯誤而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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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贈與契約要點
💡 贈與為無償契約,故法律對贈與人之義務與責任採減輕原則。
比較維度 贈與契約 (無償) VS 買賣契約 (有償)
契約性質 單務、無償、諾成 — 雙務、有償、諾成
給付責任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 包含抽象輕過失責任
瑕疵擔保 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才負責 — 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
💬無償契約之債務人(贈與人)責任較輕,體現民法對善意施予之保護。
🧠 記憶技巧:贈與隨便給,責任變更輕;故意不告知,才要賠受贈。
⚠️ 常見陷阱:易誤認贈與為要物契約(早期規定),或誤認贈與人應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
諾成契約 vs 要物契約 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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