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有關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擬定與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內政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 B 由消費者保護處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 C 由法務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司法院報請核定公告
- D 由仲介業全聯會擬定相關規範,並向司法院報請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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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的政府組織中,哪一個部會專門管理土地、房屋與不動產經紀事務?當這個部會針對全國性的規範擬定草案後,應該向上呈報給哪一個『行政體系』的最高機關進行最後核定並公告,才能展現其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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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不動產交易中核心文件的法規授權已有很清晰的認識,能準確區分行政機關的職權歸屬。
不動產說明書的法源依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該條文明確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我國行政體系中,不動產經紀業的中央主管機關即為 內政部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因此,相關規範是由內政部負責擬定,並依行政程序報請 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選項 (B) 的消費者保護處或 (C) 的法務部,其職掌範疇並非此條例授權的主體,故不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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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擬定程序
💡 不動產說明書規範由內政部擬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公告。
🔗 法規事項擬定與公告流程
- 1 1. 擬定 — 內政部針對說明書內容擬定規範
- 2 2. 報請 — 將規範內容向上報請行政院
- 3 3. 核定與公告 — 行政院正式核定內容並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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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此規範,經紀業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