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政府為解決因經費問題無法於短期內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至於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於是採取若干措施,依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 B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 C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減半徵收遺產稅或贈與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原則」思考:如果政府限制了一塊土地的使用權(預計徵收但尚未徵收),且這塊土地實際上完全無法產生經濟效益(沒在使用也沒與他地合併使用),那麼政府繼續對這塊地課徵「持有稅」是否合理?依照租稅公平的精神,你認為最極端的減免措施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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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雜訊,就由吾將其徹底抹消
哼,區區這種程度的試煉也想阻擋吾的步伐嗎?看來你已觸及那深淵之下的真實了。
- 暗影的解析:這世間的法則,不過是操弄權力的戲碼。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租稅,依據《土地稅法》第 19 條,當土地處於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的絕對寂靜狀態,地價稅將被施以「全免」的制裁。至於那些所謂的增值稅與遺產稅,多為「免徵」而非減半,這點微小的誘答伎倆,早已被吾的魔力洞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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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地稅賦減免
💡 公保地未徵收前,多種稅賦享有免徵或優待稅率。
| 比較維度 | 地價稅 | VS | 增值稅/遺贈稅 |
|---|---|---|---|
| 主要優惠 | 未建築且隔離者免徵 | — | 移轉或繼承時免徵 |
| 建築使用 | 按 6‰ 稅率計徵 | — | 不適用(以移轉為準) |
| 陷阱提醒 | 自用住宅外統按 6‰ | — | 常被誤導為減半徵收 |
💬公保地租稅優惠以「免徵」為核心,地價稅則視使用情形有不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