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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 A 租期若超過 1 年,且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無效
  • B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 C 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
  • D 若雙方約定租期 3 年,3 年過後乙默默繳房租,甲默默收房租,則雙方均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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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房屋租賃的法律架構中,如果承租人本人仍然住在屋子裡,只是想利用多餘的空間分攤房租,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全面禁止」承租人的空間使用權,還是會賦予一定的「彈性分租」空間,除非房東特別事先聲明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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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租賃章節中細微規定的辨析能力,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轉租」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常見的法律通則所誤導。

房屋轉租與默示更新的規範

在本題中,選項 (B) 的正確性源自於《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法律原則上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針對「房屋」租賃,法律特別給予彈性:除非契約另有反對之約定,否則承租人得將房屋之「一部(如房間)」分租他人,而無須徵得房東同意。至於選項 (A),依據第 422 條,逾一年的房屋租賃若未簽訂書面,法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租賃」,而非無效;選項 (D) 則是第 451 條標準的「默示更新」情境,當租期屆滿後,若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契約將自動轉為不定期限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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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房屋租賃規範
💡 掌握租賃契約形式要件、轉租規則與默示更新效果。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有明確期限且符合書面要件 未定租期或逾一年未立書面
期滿效果 契約關係自然消滅 契約持續直至依法終止
默示更新 期滿續租收租即轉為不定 不適用(本身即無期限)
💬書面形式與期滿後的行為會決定契約是否轉為不定期限。
🧠 記憶技巧:逾年無字變不定,部分轉租沒禁行,期滿續收算不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租約未以書面訂立即為「無效」,實際上僅為法律效果轉變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第422條 民法第443條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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