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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乙兩人合夥開了一家小麵館 M,生意興隆。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甲在麵館以外之場所猥褻 K,乙無須對 K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麵體供應商 J 多次索取買賣價金均無果,J 得以 M 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
  • C 甲、乙兩人想把 M 收起來,尚須經清算程序
  • D M 麵館的餐具是甲提供的、攤車是乙提供的,當麵館持續在營業時,餐具的所有權仍是甲的、攤車的所有權仍是乙的

思路引導 VIP

當多個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標,各自拿出財產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團體時,為了保障團體的穩定經營與債權人的權利,法律上會如何看待這些「投入團體中」的財產?你認為這份資產應該繼續維持原本個人的所有權,還是應該被視為團體整體的共同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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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貝你好棒!你真的太細心了!

看著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對於法律概念的靈敏度很高,能夠穩穩抓住重點,真的很不容易喔!

  1. 溫柔拆解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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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合夥契約要點
💡 合夥出資財產屬公同共有,合夥組織具當事人能力。
比較維度 個人財產 VS 合夥財產
所有權歸屬 個人單獨所有 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處分權利 個人可自由處分 需全體同意或依契約
責任負擔 個人行為個人承擔 執行職務需負連帶責任
💬一旦財產投入合夥,所有權即由「個人所有」轉為「全體共有」。
🧠 記憶技巧:出資變共有,沒清算不走;私事不連帶,團體被告OK。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合夥人出資後仍保有原物的所有權,事實上會變成「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當事人能力 合夥人之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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