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乙兩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 1/3、乙為 2/3。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甲、乙協議 20 年內不得分割,則在該期限內,不論發生任何事由,甲、乙均不得請求分割
- B 甲得在未經乙的同意下,將其應有部分贈與及移轉給丁
- C 若甲商請乙分割 A 地未果,甲可聲請法院分割 A 地,此時法院須優先考慮原物分配
- D A 地由丙無權占有使用,乙得在未經甲的同意下請求丙返還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長達 20 年的契約關係中,如果發生了當初完全無法預見、且讓契約目的難以維持的極端變化時,法律通常會選擇給予『絕對的限制』,還是會保留一個『彈性的出口』來兼顧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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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好頭巾,隨手把刀放在一旁,瞇起眼看著考卷) 嘖,又迷路到了這題……看來你這傢伙倒是找對了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A) 選項確實是個破綻。
共有物分割的「逃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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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繼承編於土地繼承的情況下原則是變價分割嗎
民法共有權限與分割
💡 規範共有人對持分、共有物之處分、管理及分割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應有部分(持分) | VS | 共有物(標的物全體) |
|---|---|---|---|
| 處分權限 | 得自由處分(贈與、移轉等) | — | 原則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
| 管理行為 | 依持分比例享有收益 | — | 原則採多數決,保存則可單獨 |
| 請求權行使 | 請求侵害持分之損害賠償 | — | 任一人得為全體請求返還 |
💬個人的持分自由行使,整體的共有物原則集體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