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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乙兩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 1/3、乙為 2/3。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甲、乙協議 20 年內不得分割,則在該期限內,不論發生任何事由,甲、乙均不得請求分割
  • B 甲得在未經乙的同意下,將其應有部分贈與及移轉給丁
  • C 若甲商請乙分割 A 地未果,甲可聲請法院分割 A 地,此時法院須優先考慮原物分配
  • D A 地由丙無權占有使用,乙得在未經甲的同意下請求丙返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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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長達 20 年的契約關係中,如果發生了當初完全無法預見、且讓契約目的難以維持的極端變化時,法律通常會選擇給予『絕對的限制』,還是會保留一個『彈性的出口』來兼顧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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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好頭巾,隨手把刀放在一旁,瞇起眼看著考卷) 嘖,又迷路到了這題……看來你這傢伙倒是找對了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A) 選項確實是個破綻。

共有物分割的「逃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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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繼承編於土地繼承的情況下原則是變價分割嗎
📝 民法共有權限與分割
💡 規範共有人對持分、共有物之處分、管理及分割請求權。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持分) VS 共有物(標的物全體)
處分權限 得自由處分(贈與、移轉等) 原則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管理行為 依持分比例享有收益 原則採多數決,保存則可單獨
請求權行使 請求侵害持分之損害賠償 任一人得為全體請求返還
💬個人的持分自由行使,整體的共有物原則集體決策。
🧠 記憶技巧:持分自由處、請求單獨提、協議雖有約、大事可破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分割協議是絕對禁止分割,忽視了「重大事由」可作為例外請求權。
土地法 34-1 條優先購買權 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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