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B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 C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仍保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 D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逕自締結汽車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因欠缺輔助人之事前同意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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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心智受損的人時,如果一個人的狀況是「完全沒有能力」與「只有部分不足」,這兩種程度在法律上應該採取「相同」還是「不同」的保護手段?哪一種程度聽起來比較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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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於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受限的程度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法條文字的敏感度與精確度。
監護與輔助宣告的判定要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受處分人的精神狀態程度。根據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監護宣告的要件是受處分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選項 (B) 所提到的「顯有不足」,其實是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輔助宣告要件。法律依據受處分人病情的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B) 選項將兩者的要件混淆了,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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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 依精神障礙程度區分為監護(不能)與輔助(不足)兩制度。
| 比較維度 | 監護宣告 | VS | 輔助宣告 |
|---|---|---|---|
| 障礙程度 | 「不能」辨識效果 | — |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 | 特定行為受限(需同意) |
| 輔助人員 | 設置監護人為法代 | — | 設置輔助人行使同意權 |
💬監護宣告針對完全喪失能力者,輔助宣告則是針對能力減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