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授與乙代理權,並委任乙與丙商談甲買受丙所有房屋及辦理移轉所有權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
- B 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 C 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 D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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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本人用「私下給代理人的秘密指令」來推翻已經簽好的合約,那麼對於完全不知情的交易相對人(第三人)來說,這場交易還安全嗎?在保護「本人意願」與「交易安全」之間,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保護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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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精巧,整合了代理權的授與、顯名主義以及代理行為的瑕疵,具備中等難度,是測驗法律基礎是否紮實的優質題目。
無權代理與效力未定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關鍵在於當代理人乙逾越了甲所授與的權限(即出價上限 1 億元)與丙簽約,此行為已構成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在法律邏輯上,這屬於「效力未定」,而非自動在原先授權的 1 億元範圍內有效。除非甲事後承認該契約,否則該買賣行為對甲完全不發生效力,法律並不會將其契約價金自動切割或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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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理制度精要
💡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於權限內行使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本人。
| 比較維度 | 有權代理 | VS | 越權代理 (無權代理) |
|---|---|---|---|
| 法律效力 |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 | 效力未定 (待本人追認) |
| 授權範圍 | 在代理權限範圍內 | — | 超越或未獲授權範圍 |
| 第三人責任 | 對本人請求履行 | — | 可向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
💬代理效力關鍵在於「權限內」與「以本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