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建築環境控制
第 12 題
關於建築採光設計,下列何者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
- A 採光用窗或開口的外側若有寬度超過 2 公尺以上的陽台,有效採光面積以實際面積的 50%計算
- B 用天窗採光的有效採光面積須以實際面積的 70%計算
- C 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範圍內的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 D 住宅各居室都至少應有一扇窗可直接獲得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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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當我們坐在室內的書桌前工作時,光線從哪個高度射入,對於提升「桌面」的明亮度最有幫助?如果光線是從靠近腳踝或地板的位置進入室內,對於改善我們閱讀或工作的視覺品質,其貢獻程度與較高的窗戶相比會有什麼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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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及其他關於有效採光面積的具體規定。 你選擇的 (A) 選項容易與法規中陽台遮蔽的折減係數混淆。法規規定: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而 (C) 選項是正確答案,因為接近地面的窗戶對室內深處的採光效益較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第 3 款明定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計入採光面積。另外補充,(B) 天窗採光效益極佳,得以其面積之 3 倍(而非 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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