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從事山坡地建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辦法所稱山坡地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劃定,報請當地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B 從事山坡地建築,原則上應分申請雜項執照及申請建造執照兩階段辦理
- C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 D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施作適足之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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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中,當一項土地性質的定義會影響到全國性的國土保育與安全規範時,你認為這類具有法規效力的「公告與核定」,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內部的功能性委員會(如都委會)決定,還是應該由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機關來做最後的統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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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由此可知,本辦法所適用之山坡地,依法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而非選項A所敘述之報請當地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公告。由於選項A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