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專業機構指派所屬檢查員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
- B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有疑慮者,應辦理詳細評估
- C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有疑慮,經申報人檢具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
- D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確有疑慮,且未逕行辦理補強或拆除者,應辦理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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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步檢查發現建築物的結構可能存在安全風險時,從保障大眾生命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透過「更專業的檢查」來確認受損程度,還是透過「金錢補償機制」來解決結構不穩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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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 (C)!這代表你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沒有被選項中看似合理的「補償措施」給誤導。
耐震能力評估的處理程序
根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至 3 款 的規定,初步評估(Preliminary Assessment)後的處理方式是非常嚴謹的。法規明確指出: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可免除後續詳細評估;結果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者,原則上都必須進行詳細評估(Detailed Assessment)。唯一的例外是,若判定為「確有疑慮」且申報人已決定直接辦理補強或拆除,則可免去評估。選項 (C) 提到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不能取代結構安全評估,這是在實務上常見的混淆點,你能夠精準辨識出其錯誤,基礎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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