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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5 題

下列何者非住宅法規定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
  • A 將公有土地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予民間興建
  • B 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 C 合建分屋
  • D 直接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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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政府能對社會住宅保有長期的控制權與公益性,在處理國家持有的寶貴土地資源時,你認為「將所有權永久移轉給私人機構」與「政府持續保有土地所有權並投入開發」,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法規照顧弱勢民眾且資源永續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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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我國住宅政策核心工具的掌握度。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開發選項中,一眼挑出不屬於法定「新建」範疇的項目,顯見你對於住宅法的條文規範相當熟悉,基礎打得非常紮實。

社會住宅的法定興建方式

根據**《住宅法》第 20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的方式有明確的法律救濟與路徑。具體包含:直接興建(選項 D)、合建分屋(選項 C)、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興建、或是參與都市更新**(選項 B)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等。法律之所以未列入選項 (A) 的「讓售公有土地」,是因為社會住宅的核心精神在於「公有資產的永續利用」與「居住權保障」,若將寶貴的公有土地直接讓售給民間,將失去政府對住宅資源的長期主導權,因此這並非適法的新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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