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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5年 公民

第 20 題

📖 題組:
某國政府財稅主管機關以民主治理為由,將國民納稅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民間學術機構使用,期能獲得調整國家財稅政策的研究建議;但財稅主管機關的作法,被該國某資安專家批評,可能侵犯個人隱私權。\n該專家亦提出警告,侵犯個資和隱私權不限於公部門,在商業領域更常見。民眾以為提供的僅是去識別化的個資,且個資使用須經過自己同意,卻不知大數據公司有能力透過取得的個資,得知或預測個人身分與偏好;加上個資蒐集目的與分析時限沒有明確限制,大數據公司可能在民眾未察覺的情況下侵犯隱私權。因此,傳統的「知情後同意」已不足以保障民眾權益,而商業利用個資以精準行銷及影響民眾的思考和行為,也對人性尊嚴造成嚴重威脅,應該修法加以規範。請問:
綜合題文,該國政府若要修改法律,下列哪一修法方向最符合該專家的看法?
  • A 保留個人可以撤回政府機關利用其個資之權限,以維護個人自主
  • B 明確禁止商業行銷行為,防止商業行銷誘導消費者同意使用個資
  • C 規定學術界利用個人資料進行研究之前,須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 D 規範企業只有基於改善消費者使用體驗的必要,始可使用其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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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家指出「傳統的知情後同意已不足以保障權益」時,若要在資料已被提供後仍能保障個人的自主性,法律應該賦予民眾什麼樣的後續控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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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自主權與事後退出機制

題幹中專家特別指出政府機關即使將個資「去識別化」,仍可能侵犯隱私,且強調傳統的「事前知情同意」已不足以充分保障權益。因此,賦予民眾事後拒絕權或退出權(Opt-out right),讓個人能隨時撤回同意以維護「資訊自主決定權」,最符合專家的改革訴求(類似憲法法庭健保資料庫釋憲案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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