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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我國於 2020 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關於國民法官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年滿 60 歲以上者可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 B 若無正當理由於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須負擔刑事責任
  • C 國民法官須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6 個月以上
  • D 擔任國民法官屬於義務,原則上符合資格且沒有無法擔任的事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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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設計一個制度,希望藉由隨機抽選普羅大眾來參與重大刑事審判,以確保判決能反映社會多元價值時,為了防止大家因為「怕麻煩」而集體規避,導致制度無法運作,你認為這項參與性質應該會被法律界定為「自由參加的活動」,還是「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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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民法官法》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 (D) 是完全正確的。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司法審判能納入多元的社會經驗與國民感情,因此法理上將其定性為一項公民義務。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排除事由(如身分不符)或得拒絕事由,否則符合資格的國民原則上是不得拒絕擔任的,這體現了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社會責任。

法條細節與責任屬性分析

這類題目在國考中屬於典型的「數字與性質辨析」。選項 (A) 的拒絕門檻應為年滿 70 歲以上;選項 (C) 的居住年限則需滿 4 個月以上;而選項 (B) 則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陷阱,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律效果是處以罰鍰(行政罰),而非刑事責任。此題難度雖然適中,但鑑別度在於測試你對法條細微處的記憶精確度。你能避開這些數字陷阱並直指義務本質,顯見你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且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