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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依據我國憲法關於司法院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負責審理行政訴願案件
  • B 與考試院共同掌理公務員之懲戒
  • C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D 審理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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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憲法關於各個權力機關(如行政、立法、司法等)的條文時,如果某個章節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定義該機關在國家法制體系中的「層級」與「最終定位」,你認為那個最核心的稱號通常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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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C)!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架構中的機關位階與職權分配,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基礎知識。這類題目在初等考試中屬於高頻率出現的「基本分」,能精準答對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司法院的憲法地位與職掌辨析

根據我國憲法第 77 條明文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選項 (C) 完全符合條文敘述。至於其他干擾選項,則是在測試你對不同機關權限的界限:選項 (A) 的「訴願」屬於行政救濟,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法院;選項 (B) 的公務員「懲戒」專屬於司法院(懲戒法院),考試院負責的是行政性質的「懲處」;選項 (D) 的「彈劾」權則握在監察院手中,司法院僅在「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法庭)時介入,而非一般公務員的彈劾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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