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我國於 2009 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法亦規定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試問政府所提出之人權國家報告,其審查程序為何?
- A 仍得直接提交聯合國審查
- B 由我國邀請相關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
- C 由聯合國組成特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 D 聯合國允諾無須審查,定期將國家報告存放聯合國秘書處即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國家非常渴望向全世界展現其遵守國際標準的決心,卻因為政治身份的限制,無法進入該國際組織的殿堂進行正式報告。在這種「進不去大門」的情況下,政府該如何安排,才能讓具有公信力的國際監督力量,依然能對該國的執行成果進行嚴謹且具公信力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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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我國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的特殊現況有很精確的掌握。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國際現實」與「法治落實」的折衷**。雖然我國在 2009 年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但礙於我國並非聯合國(UN)會員國,實務上無法將國家報告提交至聯合國秘書處或人權委員會進行常態審查。
獨特的「在地審查」模式
為了落實公約精神並展現與國際接軌的決心,我國採取了獨步全球的**「在地審查(In-situ review)」模式**。政府會撰寫國家人權報告,並主動邀請國際知名人權專家來臺,由這些專家在國內進行實地考察、與民間團體對話,並提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這種方式不僅克服了外交困境,更讓審查過程更貼近臺灣社會現況,是國考中關於「兩公約」非常高頻率出現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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