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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政府徵收人民土地時,依法應給予地主之費用,其法律上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損害賠償
  • B 損失補償
  • C 國家恩給
  • D 工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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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要「賠償」另一個人時,通常是因為那個人做錯了事(違法或違約);但如果今天政府做的事情是完全「合法」且「為了大眾利益」,卻剛好讓某個人的財產減少了,這時候政府給出的金錢,是為了「彌補過錯」,還是為了「補貼對方的犧牲」呢?這兩種概念在名稱上會有什麼樣細微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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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的重要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與相對應的救濟手段,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區別能力。

合法行為下的「特別犧牲」

在法律實務中,區分「賠償」與「補償」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合法。當政府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例如興建捷運、拓寬道路),依法律程序強制取得人民的土地,這屬於合法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然而,這種行為對特定地主造成了財產權的剝奪,形成了法律上的「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為了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的精神,國家必須給予適當的財產報償,這在法律性質上稱為損失補償(loss compensation)。這與公務員因違法失職所導致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在法理基礎上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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