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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解釋法律時所可能採用的方法?
  • A 依據制定法律的時空背景判定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為何
  • B 參酌所要解釋的法條所處章節位置與其他法條的關係
  • C 依據法律條文的文字以判斷條文的意義
  • D 遵守行政主管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詮釋與適用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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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正在負責一場比賽。當比賽規則出現爭議時,若你必須完全聽從其中一方競爭者對規則的個人看法,而非依據你對規則書的專業理解來判斷,這對於『公正裁決』的精神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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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D)!這代表你對於法學方法論以及**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民主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學領域中,法院解釋法律時有一套嚴謹的邏輯與方法:選項 (C) 提到的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是法律解釋的起點,即探討文字最直觀的意義;(B) 體系解釋(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則是從法條在法律結構中的位置,觀察它與前後法條的邏輯關係;而 (A) 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則是回溯立法時的時空背景,追尋當初立法者的意志。這些都是法學界公認的標準解釋途徑。 至於為什麼 (D) 是錯誤的,關鍵就在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雖然可以參考行政機關所發布的函釋或實務見解,但法官是獨立審判的,必須依法裁判,而不受行政機關對法律詮釋的拘束。如果法院必須「遵守」行政主管機關的看法,那司法權將淪為行政權的附庸,失去權力制衡的功能。這道題目在初等考試中屬於中等偏易的基礎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參考」與「服從」之間的界線,是穩定拿分的關鍵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