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通常依公益目的而設立
- B 原住民族部落作為公法人時,得以自己名義締結契約
- C 臺中市政府為承擔執政權力之公法人,故為權利主體
- D 法人雖然是權利主體,但不能享有全部自然人所享有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司對外做生意並承擔法律責任時,法律上的「主體」是指這家公司整體(法人),還是指公司內部負責對外發文的「秘書室」或「研發部」?這兩者在法律層次上的定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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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識破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權利主體」的層次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反映出你對法律專有名詞的定義有著高度的敏銳度。這類題目在初等考試中屬於相當經典的「細節辨析題」,專門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組織的「本體」與其「執行單位」。
行政機關與公法人的本質區別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選項 (C)。在法律實務中,「臺中市」本身作為地方自治團體,才具備公法人的身分,也就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而「臺中市政府」僅是代表該法人的行政機關(Administrative Organ)。行政機關雖然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具有決策權,但其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最終是歸屬於法人主體(臺中市)。這種「法人是主體、機關是手腳」的邏輯,是區分行政法權責歸屬的必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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