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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0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實施地方自治
  • B 為公法人
  • C 為地域團體
  • D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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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一個擁有自己預算、能自主決定人事,且能與他人簽訂契約、甚至在法庭上當被告的組織,它應該被視為母體公司的一個「部門」,還是具備獨立身分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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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法律特徵!這道題目檢驗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關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的規定。在學理上,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的身分,這意味著它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擁有自己的權利義務,並以「地域團體(Territorial Group)」的形式存在,在其轄境內依法實施自治。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清楚區分「獨立法人」與「機關」之間的本質差異。

地方自治團體與派出機關的本質區別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派出機關(Dispatch Organ)」(例如分局、衛生所)並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僅是上級機關手足的延伸;而地方自治團體則擁有憲法保障的自主地位,並非行政院的下屬分支。這題屬於地方自治大意的入門基礎題**,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行政層級」與「法人人格」。只要能釐清地方自治團體是與國家(中央政府)相對應的獨立公法主體,就能輕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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