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4 題

假設 A 直轄市環境維護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應經下列何程序,始得發布?
  • A 報內政部核定
  • B 報環境部核定
  • C 報行政院核定
  • D 報行政院及環境部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涉及到「處罰民眾」這種高度限制權利的行為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備查」還是更嚴格的「核定」?另外,對於全國層級最高、資源最多的「直轄市」而言,它的直接監督機關應該是特定職能的「部會」,還是最高層級的「行政首長機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地方自治法規的監督程序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要點!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自治條例中「罰則」的特殊法律程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若定有罰則,程序上由「備查(Filing for reference)」轉為更嚴格的「核定(Approval)」。這體現了權利保障原則,避免地方政府在涉及剝奪民眾財產或權利(如罰鍰、停業)時,缺乏中央層級的適法性監督。

直轄市與中央之監督隸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法規與組織人事制度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