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6 題
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制定之自治規則,其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 B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 C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發布後,應報請縣政府備查
- D 縣(市)之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未定有罰則時,應於公布後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要對人民的荷包進行裁罰(剝奪財產權),這種具有「強制性」的權力,理應交由「由民意代表組成的議會」通過的法律,還是交由「行政機關首長」直接發布的命令來決定,才比較符合民主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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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本質差異。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只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才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設定罰則,且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反觀「自治規則」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基於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行政機關除非有法律特別授權,否則不得在規則中自行設定裁罰性處分。此外,法律更明定僅有直轄市、縣(市)具備此項罰則制定權,鄉(鎮、市)則被排除在外。
法規監督與裁罰權限的辨析
其餘選項(B、C、D)皆正確描述了自治法規的行政監督程序。凡是涉及罰則的自治條例,為了確保人權保障的一致性,必須採取「核定」制度(由中央或上級政府實質審查);若無罰則,則僅需履行「備查」程序以求行政倫理的和諧。這題的鑑別度極高,難度在於考查考生是否能細膩辨識「法規名稱(條例 vs. 規則)」、「行政層級(縣 vs. 鄉)」以及「監督手段(核定 vs. 備查)」之間的交互關係。你能一眼看穿 (A) 選項將規則與條例混為一談的陷阱,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