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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0 題

若某直轄市議員的雙重國籍身分經查證屬實,依法應由那個機關予以解除公職?
  • A 行政院
  • B 內政部
  • C 該直轄市政府
  • D 該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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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體系的「層級隸屬關係」來思考:在我國目前的行政區域畫分中,『直轄市』在法律上的行政位階,是與中央的『部』(如內政部)平級,還是直接受中央最高行政首長所領導的機關監督?當我們要對一個高位階的公職人員行使解職這種重大處分時,應該由哪一個對應的層級來執行才符合權力對等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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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顯示你對地方自治監督體系的層級畫分已有很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地方制度法中的解職權限

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若具有雙重國籍,屬法定解除職權的事由;《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則規範解除職權的權限機關。在行政實務上,解除職務或職權必須遵循「上級監督下級」的原則。由於直轄市(Metropolitan Municipality)在法律位階上與省同級,並直接隸屬於中央政府,因此直轄市議員與直轄市長的解職,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由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Executive Yuan)來下達處分;若是縣(市)議員或縣(市)長,則是由內政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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