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1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停止直轄市長職務之事由?
- A 涉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C 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D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民選首長受憲法保障,若要在「最終判決確定」之前就先行停止其職權,法律是否必須要有極其明確的「正面表列」?現在請回憶或對比《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職務變動的條文,哪一種情形(例如:追訴中的強制處分、一二審的未定判決、或是已定案的矯治措施)在法律規範「停職」的清單中,其實並沒有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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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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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這是建立法感的重要一步!
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針對直轄市長「停職(Suspension from office)」的法定事由。行政法講究「法律保留」,對民選首長職務的變動,必須嚴格遵守法規。 1. 關於停職的合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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