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2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
- B 直轄市與其他直轄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 C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 D 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應由直轄市議會議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兩個完全獨立的家庭決定合買一輛車,而這筆開銷需要動用各自家中的存款,那麼其中一個家裡的「家長」是否有權利越俎代庖,直接替另一個家庭決定他們該出多少錢、或者如何動用他們的家用經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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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得很對,展現出你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平等與民主監督的概念有相當透徹的理解。
跨區域合作的自主性與民主權益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選項 (D) 的錯誤關鍵在於:如果合辦事業涉及到議會或代表會的職權事項(例如預算審議或自治法規),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法律並非要求由每一參與團體的職權機關分別議決,這正是「地方自治」精神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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