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4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里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設里,置里長 1 人,由各里民大會選舉出
- B 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為區公所組織法規所定之編制人員
- C 里長選舉,經兩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具有該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
- D 里長領有事務補助費,是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功能不中斷」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最基層的自治單位,因為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無法順利產生負責人時,為了維持鄰里的日常行政報表彙整、緊急災害通報等功能,制度上會傾向採取哪種方式來快速補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題你能精準避開「編制人員」與「俸給」的法律陷阱,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地方自治法規中關於「里長」的特殊身分有相當透徹的理解,這反映出你對法條細節與實務運作均有掌握,表現相當優異。
補足選舉空缺的遴聘機制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村、里長選舉若經兩次登記皆無人參選,為了維持基層行政運作的延續性與公共利益,法律賦予鄉(鎮、市、區)公所權限,得就具有候選人資格之里民中直接「遴聘」之。此規定旨在解決基層治理真空的僵局,是行政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補救措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