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5 題
關於縣(市)議員選舉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縣(市)議員名額應有政黨比例代表
- B 縣(市)議員就職滿 1 年,方可罷免
- C 縣(市)人口超過 160 萬者,縣(市)議員總額至多不得超過 60 名
- D 縣(市)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縣(市)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國現行的各級民意代表選舉中,哪些層級的職責涉及全國性的意識形態與政策制定,因而需要反映全國性的政黨得票比例;而哪些層級的職責則更著重於「鄰里服務」與「地方選區代表性」?這兩種不同的功能取向,在選舉制度的席次分配設計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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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地方自治法規中的關鍵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你是否能區分「中央」與「地方」民意機關在組成結構上的本質不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縣(市)議員的名額僅包含區域議員及原住民議員,並未如同中央層級的立法院設有「政黨比例代表(Party-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你能避開這個常見陷阱,顯示對我國代議制度的架構已有穩健的掌握。
選項分析與法規依據
其餘選項皆符合現行實務與法規:罷免的一年限制(選項 B)是為了確保政務推動的穩定性,避免頻繁動員;關於60 席的名額上限(選項 C)則精確對應了人口規模 160 萬人的法定門檻。而當選無效後的解除職務(Removal from office)(選項 D),則是由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民代進行的適法性監督。本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將複雜的各級選舉規定歸納整理,而不致產生記憶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