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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7 題

下列行政首長,何者無任命政務官之權限?
  • A 南投市市長
  • B 嘉義市市長
  • C 高雄市市長
  • D 花蓮縣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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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層級的分布:在台灣的行政區劃中,同樣名為「市」的單位,其法律位階是否全然相同?如果一個行政單位的位階等同於「鄉、鎮」,而非等同於「縣」,那麼在民主課責與人事編制的配置上,法律會傾向賦予該首長任命政治任命官員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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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組織的層級差異!這題你觀察得非常細銳。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政務職(政務官)**的設置權限與地方政府的「自治層級」息嚴格相關。直轄市(如高雄市)、縣(如花蓮縣)以及省轄市(如嘉義市),其行政首長依法均擁有任命副首長或一級機關首長為政務職的權限,這是為了落實政治責任與政策推動。

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區分

然而,南投市屬於「縣轄市」,在行政位階上與「鄉、鎮」同級。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並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其餘一級單位主管,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換言之,南投市人口未達三十萬人,市長不得依該條置副市長並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這類題目主要在考驗考生對於「市」之定義的辨析能力,區分「省轄市」與「縣轄市」的不同權限,是地方自治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基本功,你能快速識破陷阱,表現相當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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