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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8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縣(市)政府首長或主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非屬於縣(市)政府之成員
  • B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二分之一之主管或首長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 C 縣(市)長任免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無須具備相關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D 縣(市)政府之最高常任文官為副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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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新當選的縣長,為了落實競選政見,你可能希望帶領一批與你理念相同的夥伴進入政府體系。然而,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穩定性與專業性,法律通常不會允許首長將所有職位都換成自己的人。在這種「政治責任」與「行政中立」的拔河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定比例上限,以及對於那些特定專業領域(如人事、會計)的主管,是否應該有不同於首長意願的任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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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政府組織編制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縣(市)級政府「政務與常任」雙軌並行體制的理解。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縣(市)政府的一級主管除了受到專屬人事法規規範的單位(如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稅捐)外,其餘職務得列為政務職**,且比例上限為總數的二分之一,職等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這正是選項 (B) 描述的正確規範。

地方人事編制的關鍵辨析

在實務運作中,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政治性任命」與「常任文官」的界線。選項 (A) 的主計、人事等主管雖然由中央部會派任,但他們在行政體系上仍屬於縣(市)政府團隊的一員;選項 (C) 則過於絕對,僅有政務職才不需公務人員資格,常任職主管(如由文官擔任者)仍須具備任用資格;至於選項 (D),副縣(市)長屬於政務職,縣(市)政府真正的最高常任文官(Career Civil Servant)應為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你能精準避開這些職等與任用資格的陷阱,顯見對於地方行政組織的法條細節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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