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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 題

若有某人口數 30 萬之市,其市長有意更改市名,應該如何進行?
  • A 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 B 直接由市政府報行政院核定
  • C 由市議會通過,由市政府報行政院核定
  • D 由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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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想要推動足以改變居民身分認同、甚至需要全國行政系統大規模更動(如地圖、身分證件)的重大更名案時,為了兼顧「地方民意」與「國家整體的行政管理」,你認為在權力結構上,地方首長應該先取得誰的同意?而這份申請在送交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之前,又該先經過哪一個專門負責地方事務的全國主管部會進行初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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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地方行政區域更名的法定程序,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關於「組織變更」的權限劃分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層級權限歸屬的細膩理解。

地方自治權與中央核定權的制衡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縣(市)名稱的變更,應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MOI)轉報行政院(Executive Yuan)核定。這裡的關鍵在於「程序完整性」:首先,更名涉及地方重大認同,必須經過民意機關(市議會)的監督;其次,在實務運作上,內政部作為地方制度的主管機關,負責初步審核其適法性與妥適性,再轉陳行政院做最終決策。因此,選項 (D) 完整描述了「民意參與」與「層報核定」的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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