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2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議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超過 250 萬人者,其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55 人
- B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原則上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 C 直轄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名額在 4 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 D 經選出之直轄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城市的居民人數大幅度成長,遠遠超過其他城市時,從「代議民主」的角度來看,法律是應該維持原本的人數上限,還是應該賦予更多的席次空間,以確保民意能被更精準地反映在議會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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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關於名額分配的數值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地方行政與立法實務中,直轄市的人口規模直接決定了議會的代表性規模。根據該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的上限是隨人口級距調整的:當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下時,上限確實為 55 人;但一旦人口超過 200 萬人,其區域議員名額的最高上限則會調整為 62 人。因此,選項中提到「超過 250 萬人卻不得超過 55 人」的說法,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數字細節」的敏感度,這是行政法規考題中常見的「數值陷阱」。除了 (A) 的錯誤外,你同時也正確理解了其餘選項的法理原則:包括原住民選區的特殊性、婦女保障名額(每 4 人應有 1 名)的門檻,以及地方民代在 12 月 25 日宣誓就職的法定期限。能在這些交錯的細節中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的基礎法規認知非常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