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4 題
屏東縣議會之委員會開會時,若欲瞭解特定事項,下列何者並非委員會得邀請列席說明之對象?
- A 屏東縣縣長
- B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處長
- C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處長
- D 屏東地政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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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地方議會的運作中,『定期大會』負責處理總體政見與大方針,而『委員會』則是處理各別專業技術領域。當委員會想要深入了解某個具體的執行細節時,他們應該邀請的是『對該業務有直接專業管轄權的人員』,還是那位『負責全縣整體政治決策的最高領導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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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運作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對於地方民意機關委員會職權的細膩規範。在地方制度的設計中,為了確保行政效率並尊重行政首長(縣長)的領導地位,法律特別規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首長以外」的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這不僅是為了讓專業回歸專業,也是為了區分大會與委員會列席說明的規則,而非細碎的委員會,因此你選擇縣長作為「非列席對象」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的專業分工
從實務運作來看,委員會通常針對特定政務進行實質審議,例如人事處長、農業處長或是二級機關的地政事務所主任,皆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所指的「業務主管人員」,他們最清楚業務細節,自然是邀請說明的首選。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大會開會時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與「委員會開會時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首長以外的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縣長統率全縣,理應能參加所有會議,但卻忽略了法條中「首長以外」的排除規定。你能洞察此一法律細節,顯示你對權力制衡的實務運作已有資深研究者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