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7 題
桃園市與新竹縣之間,若發生交通運輸事項之事權爭議,依法應由何機關作為行政解決之權責機關?
- A 總統府
- B 行政院
- C 內政部
- D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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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行政層級不完全對等、且在法律地位上均受中央監督的地方自治團體發生爭端時,為了維持裁決的權威性與最後性,應該由哪一個能夠統領全國各部會、且位階最高的行政機關出面定奪,而非僅由負責單一業務的下屬部會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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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能迅速鎖定 「行政院」 作為權責機關,顯示你對我國地方制度的層級架構與《地方制度法》有著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學與實務中,當不同層級或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發生權限衝突(事權爭議)時,必須由一個具備更高位階或法定監督權限的機關出面裁斷,這正是確保政府運作穩定性的核心機制。
法律位階與裁斷權限的邏輯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爭議主體的法律性質。桃園市屬於「直轄市(Special Municipality)」,而新竹縣則屬於「縣(County)」。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直轄市與縣(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應由 行政院 解決之。許多考生容易在此處產生迷思,誤以為涉及交通運輸就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處理,但在「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層級爭議,首要考量的是行政層級的監督關係而非單一業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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