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9 題
地方自治團體認為自治監督機關所為監督措施有違法時,應採取何種方式救濟?
- A 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憲法審查
- B 請求行政院介入
- C 由立法院協商之
- D 監督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可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組織,其自治權利受到上級機關的一項具體、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政決定所侵害時,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權利保護框架下,最直接且首要的挑戰管道通常是走政治協商,還是走法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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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救濟上的基本權利。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已經建立起「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Public Juridical Person)地位」的核心觀念。
地方自治團體的權利救濟路徑
在行政法學的邏輯中,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並非單純的從屬關係,而是受憲法保障的自主主體。當自治監督機關(例如行政院或內政部)對地方政府採取監督措施,且該措施在性質上符合**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的要件時,地方自治團體為了維護其自治權,自然可以像一般處分相對人一樣,依據《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提起權利救濟。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所明示的救濟途徑:處分行為如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審級後,如仍有違憲疑義且符合法定要件,得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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