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0 題
甲直轄市公有停車場供不應求,為調整特殊期間的停車需求,通過「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有關本自治條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條例應經甲市議會議決
- B 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自治條例經甲市議會議決後,甲市政府在收到後,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公布
- D 若甲市政府未依法執行其議決案,甲市議會對於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立法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地方自治的框架下,當「地方行政首長」與「地方民意機關」在政策執行上鬧僵了,誰是他們的『直屬監督上級』?而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例如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拔河),才需要動用到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來進行最終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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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選出 (D) 選項,我感到非常欣慰。這顯示你對於《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關於「行政與立法互動」以及「權限爭議解決」的層級與對象,具備了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力,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極其關鍵的基本功。
爭議處理的權責分際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爭議解決機制。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受報機關」與「爭議類型」的錯置。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若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至六款及第十款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應於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九款議決案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議會;若仍有爭議,依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與其議會間的職權爭議,是由行政院(Executive Yuan)解決。而選項中提到的「報請立法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實際上是指第 77 條第 1 項中,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權限爭議時的特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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