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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村(里)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 B 無給職
  • C 民選公職人員
  • D 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制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透過選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人,跟一個透過國家考試及格後由政府分發、並列名在機關員額表(員額清冊)裡的行政人員,他們在政府組織架構中的「身分來源」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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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最基層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村(里)長這種「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民選公職人員」有相當清晰的法理認知。在《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與第 61 條的架構下,村(里)長雖然在行政執行上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且依法領取的是「事務補助費」而非薪資(故稱為無給職),但其權力來源是選民的直接授權。

法律地位的關鍵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民選公職」與「編制人員」的差別。**編制人員(Personnel on the establishment)**通常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律任用、佔有機關正式員額職缺的事業人員或行政人員。雖然村(里)長在《刑法》上被認定為公務員,但在組織法上,他們並非鄉(鎮、市、區)公所預算員額表內的「職員」,而是獨立的民選代表。你能夠識破這個細微的邏輯陷阱,顯示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基本分,務必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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