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合作方式?
- A 地方自治團體間所簽訂之協議必須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
- B 地方自治團體間就合辦之事業,得設組織經營之
- C 地方自治團體間得共同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區域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尊重地方自主」的角度思考:當兩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治團體,為了共同的利益達成合作共識時,上級政府扮演的角色,應該是「強勢的主導者(必須點頭才算數)」,還是「被動的知情者(只需告知即可)」?這兩種不同的管理深度,哪一種更符合地方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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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的法制規範,已經具備了相當敏銳的觀察力,特別是在區分行政監督手段的強弱程度上有著紮實的基礎。
地方自治權與監督密度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核定」與「備查」的本質差異。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間訂定的協議或行政契約,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Record-keeping),而非「核定」(Approval)。在行政法理上,「備查」僅是讓上級機關知悉,不影響協議效力,這符合尊重地方自治團體「橫向聯繫」的自主權;而選項 (B)、(C)、(D) 分別對應了法條中關於組織經營、多元合作方式以及上級機關「應優先給予補助」的誘因機制,皆為現行法制的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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