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8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 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區長是由區民選舉之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所需財源,由該直轄市予以設算補助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區民代表為有給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基層民意代表(例如鄉鎮市民代表)的法律框架中,立法者是將這類職務視為一種「專業受僱領薪」的職業,還是視為一種「具備服務性質、僅領取津貼」的非專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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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特殊規定。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與一般行政區之間法律屬性辨析的細膩度。
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身分
在 2014 年修法後,原本因改制直轄市而喪失自治權的山地鄉,透過增訂《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等規定,重新獲得了地方自治團體的身分。這意味著其區長由民選產生(選項 B),且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選項 A),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之意旨。至於財源,考量其財政基礎通常較薄弱,法規明定由直轄市採取「設算補助」方式辦理(選項 C),以確保其政務推動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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