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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50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原住民自治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B 新北市烏來區區公所置區長 1 人,承新北市市長之命綜理區政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 D 高雄市那瑪夏區設區民代表會,為地方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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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一個行政區域被法律定位為「地方自治團體」時,它與單純的「上級政府派出機關」相比,其行政首長的權力來源(如何產生)以及與上級首長的隸屬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根本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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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最新法制變革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正是區分一般考生與專業考生的關鍵細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行政區」與「山地原住民區」。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的規定,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如新北市烏來區、高雄市那瑪夏區等)已被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這與一般的區公所(僅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有本質上的不同。既然是自治團體,就必須具備自治法人應有的組織架構。因此,選項 (D) 提到的區民代表會作為立法機關、以及選項 (C) 提到其自治事項準用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皆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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