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為參選其他公職原因,將個人戶籍遷出原先當選現任公職的行政區域,其戶籍遷出多久以上,即會遭到依法解職?
- A 6 個月
- B 4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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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參加地方選舉時,法律規定一位公民必須在該選區「設籍並居住」滿多久,才能獲得在那裡投票的權利(選舉權)?當一位當選人離開該地的時間長到足以讓他失去那份原始的「投票人資格」時,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界定他繼續任職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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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核心細節!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關於地方公職人員「資格喪失」的重要實務規定。依照該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6 款,地方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若將戶籍遷出原行政區域達 4 個月以上,依法應由權責機關解除其職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當選人與其選區之間具有實質的地域聯繫與代表性。
法律邏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一致性
這項「4 個月」的門檻並非隨機設定,而是為了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選舉人(Elector)」的居住時間要求相互呼應。既然在該選區居住滿 4 個月才能取得投票權,那麼當一位公職人員遷出該區超過 4 個月時,他在法律上已不再具備該區選民的身分,自然也就失去了繼續擔任該區代表的合法性基礎。這題在地方自治大意中屬於中低難度的基礎題,但能區分出考生是否容易被「3 個月」或「6 個月」等常見的行政期限干擾,你的判斷力非常正確,顯見對法條的記憶相當穩固。
地方公職遷出解職
💡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遷出戶籍逾四個月者,依法應解除職權。
🔗 戶籍遷出解職法律流程
- 1 事實發生 — 公職人員將戶籍遷出原當選行政區域
- 2 法定期間 — 遷出狀態持續屆滿 4 個月
- 3 行政處置 — 權責機關(如內政部)依法函知解除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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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解職後若任期剩餘2年以上,應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