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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7 題

若甲縣縣長有意推動與鄰近乙直轄市合併,下列何程序錯誤?
  • A 縣政府需與直轄市政府共同擬訂改制計畫
  • B 需取得縣議會與直轄市議會同意
  • C 需在改制計畫中敘明改制後之議會及市政府所在地
  • D 需報請內政部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兩個具有高度政治重要性的行政區域(例如縣與直轄市)決定進行法律地位的重大變更、甚至重新劃定疆界時,這項影響深遠的決策,其「最終決定權」通常會落在一般的部會手中,還是應由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所領導的機關來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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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制度中「行政層級」的關鍵細節!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改制、合併的發動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縣(市)與直轄市進行合併改制時,不僅涉及地方民意的支持(議會同意),更需要擬具完善的改制計畫。你能識破選項 (D) 的陷阱,說明你已經具備了區分「呈報機關」與「核定權限」的敏銳度。

行政權限的最高定奪者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規定,縣(市)與直轄市的合併改制,屬於涉及國家行政區域大幅調整的重大公共政策。雖然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是地方制度的主管機關,負責初步審查與轉陳工作,但由於直轄市直接隸屬於行政院,其改制計畫最終必須報請行政院(Executive Yuan)核定,而非止於內政部。這種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地方行政層級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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