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 B 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 C 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 D 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是僅僅賦予給那些「行為完美、沒有犯錯」的國民,還是賦予給每一個具備人格尊嚴的個體?當一個人在私人契約或情感關係中有所虧欠時,他的「追求生命品質」與「決定生活方式」的權利,會因此在法律上徹底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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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核心邏輯!你能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已經跨越了道德直覺的陷阱,進入了權利主體性的專業思維。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不僅在測驗法規條文,更是在測試你對於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精神的理解。
婚姻自由的保障範疇
在現代憲政民主國家中,婚姻自由(Freedom of marriage)被視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概括基本權。它不僅保障我們「與誰結婚」的積極權利,也包含「終止婚姻(離婚)」的消極權利。當一段關係已經消磨殆盡、無法維持婚姻主體的人格尊嚴時,保障離婚自由便是為了維護個人的主體人格(Personhood)與生命藍圖的重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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