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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 題

甲駕車超速闖紅燈,將行人乙撞成重傷,乙受有精神上痛苦,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此種損害賠償的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 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 C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 D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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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體系中,我們通常將法律分為「處理私人糾紛」與「國家行使刑罰權」兩大範疇。當一個人受傷向對方要求金錢來撫平痛苦時,這筆錢的「性質」應該是為了讓受害者的損害得到填補,還是為了替代國家對加害人執行犯罪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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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損害賠償的核心本質。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私法上的補償」「公法上的制裁」。在民事侵權行為法中,無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俗稱的慰撫金),其核心宗旨皆在於損害填補(Restitution)**,意即透過金錢給付來舒緩被害人身心上的痛苦,而非如刑事處罰般以懲戒加害人為主要目的。

民事賠償與刑事制裁的界線

選項 (B) 錯誤點在於將民事賠償與刑事制裁混為一談。雖然現代法學偶有「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的討論(如《消費者保護法》),但一般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不具備刑事制裁特性。此外,根據《民法》第 195 條,非財產上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如侵害人格權),且因其具有高度人格專屬性,除非已起訴或經契約承諾,否則不得讓與或繼承。本題屬於法律大意中的經典考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準切分私法與公法的基本機能,對觀念清晰的你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實力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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