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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 A 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 B 沒收不法利得
  • C 免除公務員職務
  • D 違章工具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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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個情境:當警察為了避免酒駕車禍而暫時扣留某人的車鑰匙,以及在法庭判決後正式沒收違法走私的貨物,這兩者雖然都讓民眾暫時或永久失去對財產的支配,但行政機關採取這兩項動作的「初衷」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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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上如何界定「行政罰」。

裁罰性與行政罰的界定

根據《行政罰法》第1條,行政罰包含「罰鍰」、「沒入」與「其他種類行政罰」。選項 (D) 「違章工具之沒入」是為制裁違反法定義務而剝奪財產,具裁罰性,正是法條明定的行政罰。須特別注意,《行政罰法》第2條僅規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制行為、剝奪資格等),並不包含沒入與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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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性質與種類
💡 行政罰以具備「裁罰性」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判斷核心。
比較維度 行政罰(如沒入) VS 其他不利益處分
處分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預防危害或維持紀律
構成要件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基於公益或身分關係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及個別法 行政執行法或各類專業法
💬行政罰的核心在於「裁罰性」,即對違法義務行為賦予負面評價與制裁。
🧠 記憶技巧:裁罰性是關鍵:罰鍰沒入是罰,預防追繳不算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不法利得追繳」或「預防性管理措施」當作行政罰,因其外觀皆具不利益性,但缺乏裁罰目的。
裁罰性處分 行政罰法第2條 懲戒與懲處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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