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 A 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 B 沒收不法利得
- C 免除公務員職務
- D 違章工具之沒入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情境:當警察為了避免酒駕車禍而暫時扣留某人的車鑰匙,以及在法庭判決後正式沒收違法走私的貨物,這兩者雖然都讓民眾暫時或永久失去對財產的支配,但行政機關採取這兩項動作的「初衷」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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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上如何界定「行政罰」。
裁罰性與行政罰的界定
根據《行政罰法》第1條,行政罰包含「罰鍰」、「沒入」與「其他種類行政罰」。選項 (D) 「違章工具之沒入」是為制裁違反法定義務而剝奪財產,具裁罰性,正是法條明定的行政罰。須特別注意,《行政罰法》第2條僅規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制行為、剝奪資格等),並不包含沒入與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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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性質與種類
💡 行政罰以具備「裁罰性」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判斷核心。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如沒入) | VS | 其他不利益處分 |
|---|---|---|---|
| 處分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 — | 預防危害或維持紀律 |
| 構成要件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 | 基於公益或身分關係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及個別法 | — | 行政執行法或各類專業法 |
💬行政罰的核心在於「裁罰性」,即對違法義務行為賦予負面評價與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