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訴訟上確認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 C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
-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的「公定力(Presumption of Validity)」概念: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已經被「推定為有效」,且在沒被撤銷前大家都必須遵守,那麼在邏輯上,我們還有沒有必要特地跑去法院,拜託法官再幫我們「確認一次」它有效呢?這樣的訴訟對於保護民眾權利是否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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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的精準辨識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Declaratory Action)的法定類型!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範的熟悉度。行政訴訟的設計核心在於「權利保護」,因此確認訴訟僅限於法定的三種樣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時間屆滿而消滅之處分為違法。你能在眾多選項中排除掉非法律明定的類型,展現了紮實的法條基礎。
為什麼「確認有效」不具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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