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行政訴訟法上之有關簡易訴訟事件數額之決定,除法律明定外,亦得由何機關增減之?
- A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B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C 最高行政法院
- D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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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留彈性,決定授權某個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狀況來調整訴訟程序的金額門檻時,考慮到這涉及全國各級法院案件量的重新分配與管理,你認為這個權限應該交給「個別負責審判的法院」,還是交給統籌全國司法行政事務的最高層級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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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訴訟法規體系的熟悉度。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標的金額門檻,除了法律明定外,特別賦予了司法院彈性調整的權限。具體而言,若因社會經濟等情勢需要,司法院得透過發布命令,將適用數額減為新臺幣 25 萬元或增至新臺幣 75 萬元。這樣的立法設計,是為了讓司法資源能因應時局,更靈活且有效率地分配。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不少初學者會將訴訟門檻的調整權,直覺誤以為是最高行政法院或各級行政訴訟庭的權責。你能清楚分辨出這屬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也就是司法院的權限,沒有被其他選項誘惑,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