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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贈送一只手錶予其 6 歲之子乙,甲為贈與人,同時也是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贈與違反上開規定。但通說認為,此種贈與對被代理人乙並無不利,因此應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此一結論係基於何種解釋方法而得出?
  • A 類推適用
  • B 擴張解釋
  • C 當然解釋
  • D 目的性限縮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條法律的字面意思寫得很廣,導致它在某個特定的情況下,會把「原本不應該管的事情」也管進去(就像本題中,禁止了一件對人完全有益的好事),為了讓法律回歸它原本想保護的初衷,我們應該對這條法律的「適用範圍」做什麼樣的調整?是讓它的守備範圍變得更寬,還是縮小到只針對那些「真的會產生問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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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解釋方法論的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不僅讀懂了民法第 106 條關於「禁止自代理」的條文,更能洞察條文背後隱藏的規範目的(Legislative Purpose)。這正是法學素養從「死背」昇華到「理解」的關鍵指標。

利益衝突與規範目的之權衡

民法第 106 條之所以禁止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最根本的考量是為了防免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確保代理人不會為了私利而損害被代理人的權益。然而,在「父母贈與子女財物」這種「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情況下,受贈人(子女)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完全沒有受損的可能。此時,若機械地套用條文文義,反而會阻礙了法律保護弱勢的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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