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甲向乙購買轎車一輛,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休旅車一輛於甲,甲同意乙之清償行為。關於乙之清償行為,涉及民法何項規定?
- A 代物清償
- B 新債清償
- C 間接給付
- D 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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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提出了一個與原先約定完全不同的東西來抵償債務,而債權人也點頭答應並收下了,這種「以物代債」進而讓原本債務一筆勾銷的行為,在法律概念上會強調哪種「替代性」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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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關於清償的高度細節!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且正確。在民法的體系中,債務人原則上必須依照「債之本旨」履行義務,也就是當初約定買轎車,就應該交付轎車。然而,根據《民法》第 319 條規定,若債權人(甲)受領了債務人(乙)提出的「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且雙方達成合意,這種讓債之關係消滅的行為,正是法律上的代物清償(datio in solutum)。
變更給付的法律效力
這道題目精準地測驗了代物清償的「要物性」。乙雖然交付了與契約不符的休旅車,但關鍵在於甲的「同意」以及「交付」動作的完成。不同於新債清償(亦稱間接給付)是為了清償舊債而負擔新債(舊債務不立即消滅),代物清償一旦完成交付並經受領,原有的買賣債務就直接消滅。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給付內容變更」與「履行方式」的差異,屬於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非常經典且容易混淆的基礎考點,你能精準辨識出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